作者:[美]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AlexanderMeikle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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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霍姆斯提出的“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具有技术上的操作性,但这样带来的后果便是模糊第一修正案与第五修正案的边界,将“言论自由”矮化。同样霍姆斯的“言论市场”理论背后的法律实证主义,在言论自由方面,导致了道德模糊化与个人原子化,丧失了宪法作为基本契约的道德约束力,沦为丛林法则的残酷竞争。米克尔约翰认为自由可以分为不可限制的自由与可以限制的自由,第五修正案调整的是私言论管制,而第一修正案调整是公言论自由。第一修正案并不保障“说话的自由”,而是保障我们藉此进行“统治”的思想和交流活动的自由,关注的不是一种私人权利,而是一种公共权力,一种政治责任,其背后意蕴是公民自治政府下个人与政府的双重控制。但值得怀疑的是,此种论证着眼仍然停留于政治领域,以实用为正当性辩护,而诸如色情言论 ,又该何种证成?
-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五修正案的区别及作用。
- 篇幅不大,但是言简意赅,深入浅出,相当深刻。 不过,这书名翻译太糟糕,信达雅一点都没做到,扭曲了作者的字面意思,也并不是本书的主旨。
- 逻辑很清晰的
- 一个教育家向法学界发起的挑战。
- 解开了,我之前的很多困惑。于是乎,与《言论自由的反讽》相抬杠了,但抬得有理。
- 作者对美国宪法修正案中的表达自由作了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非原旨主义的目的解释,综合考量后认为第一修正案中的表达自由特指公共讨论中的表达自由,第五修正案则针对私人领域的表达自由。作者认为,公共言论不能受限,这是自治的前提;私人言论可以受限。这种“双域理论”反驳了霍姆斯的“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学说从言论后果出发对表达自由所作的限制,也可以反对基于言论内在价值而限制无价值言论的“双阶理论”。作者推崇一种没有任何权威教化维度的自治。不过如果公共讨论中的表达自由是为了提升公民的自治能力、是为了更好地实施自治,那么绝对自由不见得是必然选择,自治者的学习成长与权威的引导教化并不必然矛盾。不如把此书的观点看作是自治拥护者在冷战初期语境下的反击策略,换言之,自治与绝对表达自由的结盟是情境性的。
- 此时正值病毒肆虐神州大地之时,朝廷发布的信息遭遇了极大的质疑,而同时有些专家因言获罪,或担心讲太多而被追究责任,导致错失良机。这本书讨论的内容值得我们关注,社会应该借此机会重新讨论where is the boundary of speech。
-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很雄辩
- 欧文·费斯《言论自由的反讽》界定了第一修正案与第十四修正案之间的矛盾,本书则是第一修正案与第五修正案。米克尔约翰先是区分了两种权利,一种是绝对的,如言论自由权,另一种是相对的,如财产权。作者强调对于public speech的言论,没有限制,对霍姆斯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批判了一番,认为他太过个人主义。
- “认识你自己”。伊壁鸠鲁“国家的统治者说,只有自由人才可以受到教育;但是理性说,只有受教育的人才可以是自由的”。
- 精练,新思想的密集输入,对公共言论与私人言论的区分有了深入的理解
- 自由是有限度的,但关于公共事务的讨论不应被禁止。
- 理想和现实总有差距,但毋庸质疑,有理想可追的人是幸福的。
- : D902/9942
- 其实讲了半天,还是没说清楚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在哪里,依旧是理论上的假设。而且前三讲站在批判者与反驳者的角度批判了三人的理解,最后一讲进入整体后却也是围绕着核心做周围解释,当然,能够围绕第一、五修正案写出这么多见解也是很厉害的。在批驳三人理论的缺陷时倒是鞭辟入里的,但是同样作者也陷入了悖论当中,他也承认这个问题的研究是无穷尽的。恩,个人觉得结尾太仓促,在联系到广播的影响时可以展开来说,不应浅尝则止。
- 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是公言论,而不是私言论,公言论绝对自由,作者不支持霍姆斯判决书里“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但是这个界线很难划定啊。第五修正案是讨论私言论的,可以受到干预和限制。这就是这本书让我觉得最眼前一亮的了。对错尚不评判,但是对我来说是注入了新思想。必须多读书。
- 为什么我从前的印象是布兰代斯就提过self-governence这个理路呢…… 还扯了一堆希腊城邦的典故之类的……
- "如果我们试图从根本上理解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我建议我们应当留意两位伟大的自由导师,一位是苏格拉底,他说:认识你自己。另一位是伊壁鸠鲁他说:国家的统治者说,只有自由人才可以受到教育;但是理性说,只有受教育的人才可以是自由的。这就是为什么‘国会不得制定法律……以以削减言论自由‘的根本原因。" (看得懵懵懂懂,有些论述看起来有点吃力。(大概是因为翻译???(强行甩锅。
- 已购。米反对霍姆斯“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认为存在着两种言论的权利,因此存在着两种而不是一种对于言论的保障。对于第一种权利,政府无权加以限制;对于第二种权利,政府可以在符合某些条件下加以限制。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以削减言论或出版自由”,所保障的就是第一种权利。对于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自由,公权力无权加以限制。第五修正案所保障的是第二种权利。对于这种权利,政府可以在符合“正当程序”的条件下加以干预。第五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米进而把言论分为两种:公言论和私言论。所谓公言论就是与统治事务有关、代表人们参与民主自治过程的言论。私言论就是与统治事务和民主自治过程无关的言论。前者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后者受到第五修正案的保护。
- 一名合格的公民应该对其本国宪法有基本的了解( ̄Д ̄)ノ
- 对于自由,首先要理解他,没有理解很难有坚定的信念。 basic compact 合法契约才是宪法本质。绝对言论自由不是自然或理性的抽象概念,而取决于普遍投票。
- 为了喜迎知心姐姐的考试...专门拣出来看了!!
- 积累不够,后面的讨论略难懂
- 三节课看完,受益匪浅。
- “对于勇敢自信的人来说,不会以牺牲言论自由过分强调秩序,掩盖一个小错误只会造成更大的错误,只有各种反对言论得到自由的表达,才能使自治越来做完善。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限制言论自由权利。当然前提是教育一定得让人民成为有能力享有自由权利的人。”写的好完美,和密尔《论自由》里解释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想法是一样的。
- 本科时代阅读的,存照 @2008-09-08 00:17:27
- 米克尔约翰是站在权力而非权利的基础上理解第一修正案的:只有兼听所有观点、意见、批评和辩护,民众才能更好地理解社会和他们将要决定的事项,才能投好票,而自治是整个社会的基石。因此保护公言论的第一修正案不得进行任何削减;受第五修正案影响,即经正当法律程序可被剥夺的,仅仅是私言论的自由。霍姆斯的“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看似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福利,实则未经充分讨论的政策反而可能损害公共安全和公共福利。“美国生活方式是自由的,这是因为它是我们美国人不断地自由选择的结果。”愚以为,区分言论的主体与区分言论的性质同样重要,作为代理机构的公共主体应受更多限制。译后记提及,作者得以在去世前见证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判决,该有多欣慰呀。
- 言论自由分为公言论和私言论。
- 只有嚴格區分公言論和私言論之間的區別,公民的權利和權力才能得到真正切實的保證,唯有真正的言論自由,纔能保證真正的民主和公民的政治自治。
- 很清晰地驳斥了“明显且即刻的危险”这一原则对言论自由的压制,并且区分了第一修正案和第五修正案两者中言论自由的区别。启蒙就是如此。
- 在对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批评一番后,仍不脱古典论说的理想情怀。作者相信的言论自由下的“同意统治”,在公共讨论中追求真理,在某种意义上,正同于柏拉图将追求智慧的哲学引入城邦政治生活的企图(但两者的差异依然是明显的),可现实的芜杂总使那些大刀阔斧的机械论观点更易流行,因为要直面人的命运中的悲戚底色,所需要的勇气并非人人都能具备,这或许比所谓智性还要来得重要些。
- 对言论自由的分析,比我想像的要复杂得多。米尔克约翰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理解显然更加纯粹,对“明显且即刻的危害”这种论调是断然不能认同的,在他的分析下,所谓“霍姆斯判断”是对第一修正案的曲解。在公共利益的层面上,第一修正案应该完完全全,不折不扣地予以履行。
- 一本伟大的小册子
- 其一,将霍姆斯骂了一个狗血喷头。其二,言论自由之于宪法依然追求道德原则与社会理想,而非个人工具,言论自由本质上是人如何认识自己的问题,将人自身以及社会和国家置于何处极其相互关系。作者最终信仰美国式的自治,颇有理想主义。
- 对明显且即刻危险原则的批评
- 作为一个言论自由主义者,基本同意米克尔约翰的论述,但也不能否认作者在论述中有些问题只有结论而无力论证。比如言论自由的界定问题就不够清晰。
- @华农 启蒙镇静
- 契约 公民 教育 自由
- 2020 杨强老师让读
- 20130103 南周新年致辞事件,把这本书又拿出来读。捍卫公言论表达的绝对自由。
- 翻译真的很一般。
- 作者以教育家和哲学家的视角,从超越个人自由的政治自由层面谈言论自由。虽然在辩驳霍姆斯“明显且即刻的危险”时,言之混淆公益与私益尔尔,说服力有不足之处。但对公私言论之划分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在理论层面引入“言者无罪”之新时代。此外,作者同时强调思想之解放与教育之价值,也可久之寻味。
- 对于公法领域的“明显且即刻的危险”作为自由的限制的反思
- 宪法第一修正案告诉我们,诸如希特勒的《我的奋斗》、列宁的《国家与革命》、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等书籍可以在美国自由地印刷,自由地发售,自由地传播,自由地讨论,自由地相信,自由地质疑……它的目的是,美国公民只有充分、无畏地面对针对他们制度的一切辩护和一切批评,才适合于实行自治。公共讨论的自由是不可限制的,这是自治政府的基石。立于这样的基石之上,我们不应当在明显且即刻的——甚至是极严重的——危险面前畏缩倒退。
- 考虑到1948年的实际情况,我对作者不能再有更多要求了。由于博客微博等模糊公私言论边界的新式媒介不断涌现,公言论和私言论的概念确实已经变得越来越难以运用,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样一些小册子(比如1949年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的那个虚拟案例)能够以一种可参与的论证方式刺激美国大众去思考自己在法制社会中的权利与义务,进而促进社会向自治这一理想状态前进。而在一个法学力量薄弱的国家,法典则常常是蒙尘的。有人把法律视为强权的私有工具,有人则把法律视为才智和理性的证明,这种对抗如何能结出芳香的智慧之果?
- 任何事情都不会是绝对的。言论的表达,不可能是绝对自由的。这中间涉及着语境这一重要因素,在不同的语境条件下,表达言论的自由程度是不同的。言论自由分为公开言论与私人言论。私下的言论当然没有太多的束缚,就是自身的话语。但一旦是变成了公开的言论,就有了一定的受众,就应该对自己的言论负责。我们支持言论的多样性,接受不同观点之间的相互碰撞。对于自己的言论已经思想,也是每一个人都应该反思的,没有永恒的真理,愿跳脱思维困境,更深刻更全面地看待问题。
- 公言论绝对优先,读来真是又敬又畏啊
- 有一些难懂,但却很有益。有时候感觉读书有些功利性了,倘若能够无所牵挂的阅读,那应该挺好的。